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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新燦:關於高考公平性問題的若幹思考 —高考頻道—中國教育在線

文|邊新燦

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基石,而高考公平則是社會公平正義的象征。對高考招生的公平性要求,既驅動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制約著高考招生的改革進程。高考公平到底包括哪些內涵,高考的信度、效度、難度和區分度與高考公平性之間有什麼關系。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公平性是驅動與制約高考改革的重要因素

(一)公平性是高考改革的重要驅動因素

電動床 筆者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到底是什麼因素在促使、驅動高考改革,又是什麼因素在制約高考改革?結合多年參與高考改革實踐的經歷,以國外考察所見和對中國古代考試制度演變歷史的研讀為參照,在對建國以來高考制度演變歷史進行較為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後,我認為高考改革的驅動因素可以劃分為四個方面:(1)政治(經濟)因素;(2)教育與考試自身因素;(3)文化因素;(4)技術因素。這些因素對高考改革的作用一直存在,但在某些時候,有些因素的作用會凸顯出來。筆者據此把恢復高考以來的歷程劃分為三個階段:(1)政治(經濟)驅動階段—政治、經濟動因發揮主要作用,著重解決“誰來考?誰投入?”問題(恢復高考制度—上世紀80年代中期);(2)教育與考試自身驅動階段—教育與考試自身的動因發揮主要作用,著重解決“考什麼”問題(上世紀80年代中期—本世紀初);(3)文化驅動階段—文化動因在教育改革中發揮主要作用,著重解決“怎麼考”“怎麼選(選拔)”問題(進入新世紀迄今)。[1]筆者認為下一個階段將是技術驅動階段,技術因素將是下一階段高考改革的最主要驅動因素,技術的變化將帶來考試方式和價值觀念的深刻變化。

無論是政治(經濟)因素、教育因素、文化因素還是技術因素驅動高考改革,無論高考改革處於哪個階段,高考招生制度演變和改革完善的過程都貫穿著兩條主線,這就是科學選才和公平選才。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公平性和科學性也是驅動改革的重要因素。從概念體系上分析,公平性和科學性是並列的關系,政治(經濟)、教育、文化和技術也是並列的關系,“公平性、科學性”與“政治(經濟)、教育、文化、技術”之間是交叉的關系。

除瞭政治(經濟)體制和教育體制的重大改革對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產生直接的驅動作用外,更多的時候我們是從讓高考招生制度越來越科學、越來越公平出發來啟動和推進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比如將傳統志願調整為平行志願、清理規范乃至取消高考體育藝術特長加分、對農村學生實行專項計劃等改革,就是主要從公平性出發的改革,而新一輪高考改革打通文理、擴大選考、探索綜合評價等改革則主要是從科學性出發。由此可見,對高考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和科學性要求是驅動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

(二)公平性是高考改革的主要制約因素

和驅動因素一樣,高考改革的制約因素也可以劃分為政治(經濟)因素、教育與考試自身因素、文化因素、技術因素四個方面。政治(經濟)因素、教育與考試自身因素、文化因素、技術因素對高考改革的制約作用都是客觀存在的。比如高考改革首先要符合政治制度,符合黨和國傢的政治路線,符合黨和國傢的教育方針,否則就不可能啟動和推進。此外,高考改革一定程度上也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發展水平。

在作為高考改革的驅動因素的同時,公平性和科學性也是制約高考改革的重要因素。而在成為高考改革的制約因素的時候,公平性和科學性這一對既矛盾又統一的辯證關系中的矛盾性就會凸顯出來。在深層次上,公平性和科學性是統一的、相通的,但在某些階段、某些方面、某些具體的問題上,兩者往往表現出矛盾性和相互制約性。當我們從提升科學性出發啟動和推進高考改革的時候,往往會受到公平性的制約,反之亦然。比如,為瞭使高考評價更全面,為瞭在評價過程充分發揮高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評價標準、評價內容與高校的培養目標更匹配,從而使評價更科學,我們啟動和推進自主招生,就面臨對高校自主測試環節能否保證規范透明公正、農村學生是否吃虧等公平性上的擔憂和質疑;又如,為瞭使評卷過程排除主觀因素幹擾,公平公正,我們大量使用客觀題,讓機器閱卷,但是客觀題難以測試學生的思辨能力、創新能力和表達能力,效度較低,因此必須同時采用主觀題以使評價更科學。台灣電動床工廠

二、高考公平性的內涵

(一)高考公平性的經典理解

1. 考試資格的逐步開放——入學權利平等、教育機會均等,起點公平。

關於公平,有很多觀點和學說,有的甚至針鋒相對。但是不管哪傢學說,對把機會均等作為公平的基石或核心,都是無異議的。機會均等是社會公平、教育公平和高考招生公平的第一要義。

入學機會均等在高考招生中具體體現在報考資格的設置上。高考是有限的(曾經在很長時期內是稀缺的)高等教育資源的分配手段,報考資格的設置就意味著誰能分配到有限的資源。教育是面向未來、塑造未來的事業,其中高等教育是青年學生從學校走向社會前的關鍵階段,上大學意味著希望,意味著人生道路的新的轉折點,因此報考資格設置合理與否與青年學生的前程密切相關。

恢復高考以來,我國在擴大教育機會上采取瞭兩大措施:一是“擴招”,從1999年至2006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人數從1998年的180萬上升到506萬,增加1.8倍。[2]二是“擴限”[3],在報考資格條件的設置上呈現逐步放寬的趨勢。

報考資格的放寬經歷瞭三個階段,實現瞭“三級跳”:(1)放寬政治條件:由受“文革”影響的查三代轉為主要看本人表現,再由“政審”(政治審查)轉型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1987年原國傢教委頒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取消瞭“政治審查”的辦法,改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2)取消年齡和婚否限制:2001年教育部頒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時,取消瞭“未婚,年齡一般不超過25周歲”的規定。(3)放寬戶籍限制:外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地參加高考並就地參加錄取。此外,還把“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調整為瞭“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把“公民”調整為“人員”,更體現瞭開放性和包容度。

分析教育部公佈的《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對報考條件的規定,高等學校的入學資格已經向全體遵紀守法具有中學畢業學歷或具有同等學力的社會人員開放,體現瞭“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懷,在考試資格上真正體現瞭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不能報名參加高考人員是:(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這是因為他們已經在或將要享受高等教育機會。(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這是因為教育是一個連續的過程,超越教育的正常階段越級報考是不符合教育規律的。這些在校生在畢業當年就可以報考,《規定》限制的是他們不遵守遊戲規則提前報考的權力。(3)違規犯法者。

2. 考試評價標準的一致性、客觀性和剛性—分數面前人人平等。

考試評價標準的一致性、客觀性和剛性是統一高考在公平性上最為人們稱道的品質。在客觀的標準面前,抹平瞭學生之間在身份、出身、財富、地位等方面的差異,用同樣的尺子量所有的人。一分之差決定瞭兩個人的不同命運,落選的人會感到遺憾,會感嘆自己的運氣,但是對制度本身總體上還是認可的。

3. 考試和招生過程的規范性——程序公平台灣電動床工廠

程序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內涵,也是高考招生公平的重要內涵。對高考招生而言,程序公平包括考試過程(包括命題、考試實施和評卷)的規范操作、嚴格管理,所有的考生都在秩序井然的良好環境裡參加考試,嚴密的管理制度和考試紀律力求杜絕考試舞弊,從而保證考試的信度;也包括錄取過程嚴格按照國傢和省市的招生政策、錄取規程和學校的招生章程規范實施,杜絕人情關系等主觀因素幹擾,杜絕走後門等不正之風破壞政策和規則。

4. 考試和招生信息公開透明——信息對稱。

公開才能公平。信息公開透明,所有考生都在同一時間掌握同等量的信息,是高考招生公平的重要內涵。高考信息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學習階段,對高考考試內容、題型結構等信息的瞭解至關重要。目前各省市都通過考試大綱或考試說明的形式面向全體考生和中學及時公佈此類信息。(2)在高考志願填報階段,當年的招生錄取政策和各招生學校、專業的招生信息,都面向全體學生公佈。此外很多省市還通過書面出版物的形式公佈各學校歷年招生投檔分數線(包括名次),供學生首次填報志願參考。(3)所有缺額信息都向社會公開。征求志願時,通過考試機構網站公佈各學校首輪投檔分數線和本次征求志願的招生計劃餘額,有多少次征求就公佈多少次,無一遺漏。

5. 補償性公平——城鄉差異和地區差異

羅爾斯提出瞭關於正義的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他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並且(2)依系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4]第一個原則被稱為最大均等自由原則;第二個原則包括兩個原則:(1)部分是差異原則,(2)部分是公平的機會均等原則。羅爾斯的正義第二條原則實際上就是補償原則,是對第一條“權利平等”的補充。從高考的實例來分析,補償原則是很有必要的。比如,高中畢業或有同等學力的遵紀守法的社會人員都有資格參加高考招生,在參加高考的權利上是平等的,錄取完全按照客觀的分數,標準和規則也是公平的,但是仍然存在不公平。不公平發生在報考前,在此前的受教育過程中,由於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傢庭之間在教育資源的占有上存在差異,考生之間在學業水平、知識和能力結構上客觀存在差異,這些差異在多元、綜合評價選拔中表現得更為明顯,從而使弱勢考生“輸在起跑線上”。因此,通過定向招生、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的實施來對弱勢群體進行補償,是符合社會公平原則的。

(二)對高考公平認識的深化——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協調。電動床

在法學界有關於法的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討論[5]。高考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與法的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不能簡單類比,但也可以互相啟發。

高考招生的形式公平主要指的是:(1)篩選、取舍的標準是剛性的、客觀性的“分數”,排除瞭其他柔性的、主觀性的標準,因此排除瞭權勢、財富等因素的作用;(2)“分數”的產生過程(命題、考試實施和評卷)采用嚴密的管理和監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堵塞泄密、舞弊、暗箱操作的漏洞,因而考試的“信度”(考試結果反映考生相對於試題的真實水平)很高。

提出高考的實質公平是基於高考在形式公平的表面下隱藏著實質上的不公平:(1)考試本身是一種抽樣測量,樣本的代表性如何決定考試的“效度”(考試結果相對於考試目標的實現程度)高低,試題的取樣與考生的復習內容之間的對應有偶然性和博弈因素;(2)試題的素材采用和難度設置可能有利於一部分人不利於一部分人;(3)評卷質量也會影響考試的信度和效度;(4)一張考卷難以與學生多樣的素質、高校不一樣的培養目標匹配。

關於第四點,葛為民研究員提出瞭“高度統一的考試方式是否反映瞭學生的多樣素質”、“統一考試選拔是否與高校的培養目標和選拔標準相符”的問題[6];馮成火、王東也認為“教育意義上的公平則要求高考能微觀到每一所高校和每一個學生,反對用分數來量化一個人的才能,也不認為人的情感態度、價值觀、創造創新等深層次的品質能通過一張卷子直接測量獲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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